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繼字第1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繼字第1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繼字第1442號聲請人 鍾靚妤 兼上一人之送達代收人 鍾古皩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 張萬成 之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理由欄中關於「鍾古皝」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鍾古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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