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裕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冠軍 訴訟代理人 陳宗國 被告 王可心 上列被告王可心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98年度易字第1625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楊志雄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