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3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振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昇龍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九日本院一百年度重訴字第二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佰柒拾叁萬陸仟捌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柒仟叁佰叁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書記官洪素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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