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26號原告 張玉圓 (越南姓名TRUONGNGOCVEN)訴訟代理人 林李達 律師
吳孟玲 律師被告 楊玉芳
王錦亮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易第27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之訴關於被告楊玉芳部分,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又其關於被告王錦亮部分,因被王錦亮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而經原告之聲請,併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欣潔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