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易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363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陳麗莉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 律師
陳婕妤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吳若玄 訴訟代理人 吳品嫺 律師
陳君沛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立曄 律師被上訴人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黃維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0年四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張文毓法官高明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