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43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古慶龍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古慶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受刑人古慶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歷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進且擇定所應執行之刑確定,迄今已然執行在案,佐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5年6月17日獲准假釋,為此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觀諸受刑人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9月3日,揆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減刑期後,所得刑期屆滿日期則為106年8月22日,悉見假釋期間未滿,本院核究相關文件尚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祺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