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98號聲請人 黃玉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6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本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6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郭春慧┌───────────────────────────────────────────────────────────────────┐│附表:109年度除字第9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到期日│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黎姵宜 │黎姵宜│1,196,000元│101年1月19日│99年1月19日│CHNO33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