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60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洪詩雅
洪健利
陳麗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8,79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洪詩雅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洪健利與陳麗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二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8,138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洪詩雅自110年05月0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8,79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洪健利與陳麗娟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6600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799元洪健利、洪詩雅、陳麗娟自民國110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799元洪健利、洪詩雅、陳麗娟自民國110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