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買回合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35號原告 何仁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典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裕典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買回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書記官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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