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124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1年度店簡字第1244號
原   告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維
被   告 振華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効諺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店簡字第124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102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委託被告公司開發「交友APP」,兩造並於
民國101年5月28日簽訂委託開發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
約定總價款為新臺幣(下同)472,500元,第一期款約定為
105,000元,於兩造完成合約簽署後,原告即給付予被告公
司,第二期款於合約簽訂40日內,原告通過被告公司第一期
程應交付項目,應將105,000元給付予被告公司,合約簽訂
90日內,原告於驗收通過完成後,應將驗收款262,500元給
付予被告公司,並約定被告公司應於101年9月1日前,交付
原告依規格設計之產品。惟被告公司遲未完成該程式,造成
原告重大損失,爰依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472,500元。
三、被告則以下列情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一)被告公司接案後參照原告101年5月30日提供之appdemo實
作本案,並依原告要求於101年7月6日答覆本案完成內容
及時間表,兩造並無異議,依本時間表,被告公司並無延
遲情事。
(二)為App功能完整性上架,需同時進行實作開發第一期全部
項目按鍵電話直接撥號及合約第二期開發項目第一款交友
軟體伺服器管理介面,被告公司於接案後陸續完成上述開
發,並於101年7月12日至17日間分別交付原告Iphone交友
軟體程式、Android交友軟體程式、Web後台Server及管理
平台,且同時交務測試報告,被告公司至此已完成系爭合
約第一期開發項目一至四項及第二期第一項之實作開發,
因本案進度已進入第二期開發,故依約向原告提請驗收並
要求給付第二期款項。詎原告未依系爭合約所訂驗收規定
提供驗收測試報告,僅以口頭指出程式出現轉圈圈問題為
由,即拒絕被告公司進入第二期開發及給付第二期款項,
並片面提出終止合約要求損害賠償,顯屬違約行為。
(三)被告公司致原告信件中一再說明有意願承作本案,提出更
新版本,並針對原告指出問題提出處理,然原告並未回應

(四)系爭合約第一期開發項目費用僅105,000元,遠低於市場
行情,被告公司獲利須依合約繼續執行第二期及最後驗收
,否則嚴重不敷給付工程師開發驗證及測試費用,原告片
面提出終止合約已造成被告公司相當程度之損失。
四、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系爭合約第四條第三
點約定:「乙方(指被告)同意每一期程之驗證完成與通過
應以甲方(指原告)針對本規格功能所提之測試報告書為據
。甲乙雙方並同意每次驗證作業應於七個工作天內完成,惟
驗收可於十四個工作天內完成。」。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系爭合約、兩造電
子郵件往來紀錄、原告與江西思思諮詢中心有限公司簽立之
「電信話務服務中心管理委任契約書」等件為證,然原告並
未提出第一期之測試報告書,以佐證被告公司於第一期程開
發之程式有瑕疵,況被告公司提出測試報告佐證其所開發之
程式係可打開登入,但因加載會員資料及視頻,又伺服器在
大陸地區,因此稍微慢些等情(見本院卷第78、79頁),原
告空言主張被告公司開發之程式有瑕疵,自不足採,原告既
無法舉證證明瑕疵,自難認其有何損害賠償請求權可言。從
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472,5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鄭富城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
合計5,18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方蟾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