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二九八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簡燕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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