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34號原告 龔紋萱
龔恩尼 戴惠雲 上列原告及被告 龔錦德 即 龔智能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179,560元,並交付龔智能名下凱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137,000股、52,000股及辦理移轉登記,然原告未於起訴狀上具體載明上開股份於起訴時之價值(即起訴日民國108年12月11日每股之交易價額×股數),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上開股份於起訴時之價值,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