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贓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甲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贓物罪,減為罰金新台幣柒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