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313號
98年度交聲字第314號98年度交聲字第315號98年度交聲字第316號98年度交聲字第317號98年度交聲字第318號98年度交聲字第319號98年度交聲字第320號98年度交聲字第321號98年度交聲字第322號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范雅芳 即廣安藥局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於民國98年1月19日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原處分字號詳如附表所示)均撤銷。
范雅芳即廣安藥局均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范雅芳即廣安藥局所有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因「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之交通違規,經臺北縣交通局先後依法舉發,而高雄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中心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裁處異議人如附表所示之罰鍰。異議人接獲裁決書後,不服上開裁決處分,於法定期間內向本院聲明異議。
二、異議意旨則略以:異議人范雅芳即廣安藥局於民國93年1月
7日接獲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通知應繳納使用已註銷車輛之罰鍰,始得知名下有輛車號00-0000號小自貨車,乃至高雄監理處陳情未購置該車,再向高雄市政府提起訴願。於陳情訴願過程中得知該車原係 曾玉龍 所購買,先登記在 蔡振聰 名下,於89年6月1日由 林三義 再過戶登記至廣安藥局,遂向林三義及曾玉龍提出偽造文書告訴,該車實為曾玉龍所有及使用,爰依法聲明異議,將受舉發之違規歸責於曾玉龍,並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300元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
㈠登記於異議人名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分別於附表
所示之時間、地點因「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之交通違規,經臺北縣交通局先後依法舉發,而由原處分機關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裁處異議人如附表所示之罰鍰之事實,為異議人所不爭執,並有原處分機關如附表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共10份附卷可稽,是登記於異議人名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有附表所示之違規行為,堪以認定。
㈡本件異議人主張系爭XC-9327號自用小客車原係由曾玉龍所
購買,借用蔡振聰名義登記,嗣於89年6月1日,由曾玉龍向異議人的先生 黃建得 借用廣安藥局的名義,辦理過戶登記為異議人名義等事實,業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95年簡字第11號簡易判決調查明確,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亦分別以96年度偵字第11177號、97年調偵字第20號偵查屬實,並有上開簡易判決書1份及不起訴處分書2份在卷足稽,足認系爭車輛實際上確係曾玉龍所有,而借用異議人之名義登記,實際上係由曾玉龍使用,再參以曾玉龍駕駛系爭車輛於90年9月16日因「未帶行車執照」違規,遭警當場舉發,有高雄市監理處93年1月14日高市監二字第000853號函文
1紙附卷可佐,益徵系爭車輛之實際駕駛人係曾玉龍,而非異議人甚明。是異議人辯稱系爭車輛實際所有及使用人為曾玉龍等情,即屬可信。
㈢綜上,參酌上開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係以汽車駕駛人為處
罰對象,異議人既已舉證證明如附表所示10件違規事件均非其所為,原處分機關仍予裁罰,即有未恰。從而,本件異議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如附表所示之原處分均予撤銷,另為異議人不罰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法第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書記官陳展榮附表:
┌─┬─────┬─────┬────┬───┬─────┬─────┐│編│違規時間、│違規事實│違規法條│裁罰情│裁決日期、│本案案號││號│地點│││形│案號││├─┼─────┼─────┼────┼───┼─────┼─────┤││94年10月3│在道路收費│道路交通│罰鍰新│98年1月19│98年交聲字││1│日15時0分│停車處所停│案件處理│臺幣│日高市交裁│第313號│││、台北縣新│車經催繳不│法第56條│300元│字第裁32CV││││莊市○○街│依規定繳費│第2項││P510073號││├─┼─────┼─────┼────┼───┼─────┼─────┤│2│94年9月30│同上│同上│同上│98年1月19│98年交聲字│││日18時25分││││日高市交裁│第314號│││、台北縣新││││字第裁32CV││││莊市○○街││││P509929號││├─┼─────┼─────┼────┼───┼─────┼─────┤│3│94年9月30││││98年1月19│98年交聲字│││日7時25分│同上│同上│同上│日高市交裁│第315號│││、台北縣新││││字第裁32CV││││莊市○○街││││P509928號││├─┼─────┼─────┼────┼───┼─────┼─────┤││94年9月29││││98年1月19│98年交聲字││4│日17時38分│同上│同上│同上│日高市交裁│第316號│││、台北縣新││││字第裁32CV││││莊市○○街││││P509774號││├─┼─────┼─────┼────┼───┼─────┼─────┤│5│94年9月29││││98年1月19│98年交聲字│││日7時55分│同上│同上│同上│日高市交裁│第317號│││、台北縣新││││字第裁32CV││││莊市○○街││││P509773號││├─┼─────┼─────┼────┼───┼─────┼─────┤│6│94年9月28│同上│同上│同上│98年1月19│98年交聲字│││日8時0分、││││日高市交裁│第318號│││台北縣新莊││││字第裁32CV││││市○○街││││P509629號││├─┼─────┼─────┼────┼───┼─────┼─────┤│7│94年9月27│同上│同上│同上│98年1月19│98年交聲字│││日18時25分││││日高市交裁│第319號│││、台北縣新││││字第裁32CV││││莊市○○街││││P509459號││├─┼─────┼─────┼────┼───┼─────┼─────┤│8│94年9月27│同上│同上│同上│98年1月19│98年交聲字│││日7時15分││││日高市交裁│第320號│││、台北縣新││││字第裁32CV││││莊市○○街││││P509458號││├─┼─────┼─────┼────┼───┼─────┼─────┤│9│94年9月26│同上│同上│同上│98年1月19│98年交聲字│││日7時30分││││日高市交裁│第321號│││、台北縣新││││字第裁32CV││││莊市○○街││││P50929號││├─┼─────┼─────┼────┼───┼─────┼─────┤│10│94年9月26│同上│同上│同上│98年1月19│98年交聲字│││日14時49分││││日高市交裁│第322號│││、台北縣新││││字第裁32CV││││莊市○○街││││P509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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