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正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正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正忠因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劉榮服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戴正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毀棄損壞│傷害│毀棄損壞│├────────┼──────────┼──────────┼──────────┤│宣告刑│拘役25日│拘役2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4.10.22│104.10.23│104.10.3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582號│第2582號│第258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簡上字第254號│105年度簡上字第254號│105年度簡上字第254號││實├──────┼──────────┼──────────┼──────────┤│審│判決日期│105.11.09│105.11.09│105.11.09│├─┼──────┼──────────┼──────────┼──────────┤│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簡上字第254號│105年度簡上字第254號│105年度簡上字第25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11.09│105.11.09│105.11.0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8417號│第18417號│第18417號││備註├──────────┴──────────┴──────────┤││編號1-3定應執行刑50日,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戴正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妨害自由│││├────────┼──────────┼──────────┼──────────┤│宣告刑│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4年12月間中旬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936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318││││實││號││││審├──────┼──────────┼──────────┼──────────┤││判決日期│106.02.16│││├─┼──────┼──────────┼──────────┼──────────┤│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318││││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6.02.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289號(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