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17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訴字第175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淑惠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2000號、106年度偵字第225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淑惠被訴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淑惠於民國106年3月10日凌晨
2時23分許,在桃園市○○區○○路○○號(36號洗衣店)內,基於毀損之犯意,徒手撕毀洗衣機編號1、2、3、5、
6等之說明書,並將編號2之洗衣機壓克力板折斷,足生損害於 宋修寶 所管理之前開洗衣店,因認被告李淑惠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宋修寶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其告訴,此除有本院107年1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所載為憑外,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可按,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至被告所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部分,另經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呂曾達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