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85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邱士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美玉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柒拾柒萬捌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捌仟叁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劉雅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