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1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1972號原告 駱政鋒 被告 陳建緯 上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移轉所有權登記之房地(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巷○○弄○號)價額,依原告提出其與出賣人所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載,交易價格為2,6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0
0元,原告應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3,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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