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消債調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1號聲請人 張永臆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依本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進行前置調解程序,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整,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7日通知聲請人補正,該項通知已於同年7月3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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