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原告 林鈴芳 被告 林亞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林鈴芳起訴,探其真意應係為請求返還遺產等,惟原告訴狀並未明確記載本件被繼承人為何人,亦未陳明其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及實體上請求權基礎,致本院無法確認本件審判範圍;又原告亦無載明訴訟標的價額,及訴之聲明尚有前開不明確處,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4日以111年度家補字第42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是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2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答詢表、少家紀錄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為憑,是其起訴顯不合程式,應予以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吳昆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書記官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