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195號聲請人 李育杰 即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法定代理人李育杰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負擔。
理由「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是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之董
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8年11月29日經交通部許可設立,同年12月22日經本院登記處設立登記、110年1月28日變更登記,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88冊第61頁第2298號),110年3月26日經第8屆第3次董事會依財團法人法、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為變更等語。經查,本件捐助章程之變更無違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亦未牴觸民法之規定,且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10年6月8日通傳資源字第11000350240號函核定,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