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8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黃憲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家宇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陳稱兩萬元互助會相對人以新台幣(下同)7,000元得標,惟依聲請狀所附會單相對人之標金欄位,金額為8,000元,故請確認金額有無誤繕。
二、又查聲請人請求金額為476,000元,惟計息本金共469,000元,故請確認附表是否有誤繕。
三、依聲請狀所附三萬元及兩萬元互助會會單第三點約定:會錢於開標當日起3日繳齊,又開標日分別為每月5日及20日,故請提出各利息起算日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為各月之8日或23日起算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