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50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林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78,47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林肯於1.民國108年12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27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1個月為1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39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2.民國108年12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1個月為1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39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68,701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9,775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三)如鈞院認應查閱債務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債權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債權人及時陳報。(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便。【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3504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168701元林肯自民國112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39計算之利息0029775元林肯自民國112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39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168701元林肯自民國112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239,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2.478,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0029775元林肯自民國112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239,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2.478,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