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詹哲明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陳柏華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或有刑事案件該案件之受理法院及案號,或交
通事故之報案收據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