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補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500號
原   告  廖源一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裁
定駁回起訴:
一、彰化縣○○鄉○○段○○○○○○號、544之18地號土地之第一類
  土地登記謄本。
二、彰化縣○○鄉○○段○○○○○○號、544之18、544之28地號土
  地之地籍圖謄本。
三、以現場照片、地籍圖謄本說明起訴狀所指圍牆坐落於何地號
  土地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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