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500號
原 告 廖源一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裁
定駁回起訴:
一、彰化縣○○鄉○○段○○○○○○號、544之18地號土地之第一類
土地登記謄本。
二、彰化縣○○鄉○○段○○○○○○號、544之18、544之28地號土
地之地籍圖謄本。
三、以現場照片、地籍圖謄本說明起訴狀所指圍牆坐落於何地號
土地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