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家救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家救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救字第100號聲請人 陳詠甄 相對人 楊世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不堪同居虐待及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訴請本院判決兩造離婚,因原告長期遭受被告虐待,受有極大之精神損害,且終日恐懼害怕被告施暴,而無法工作,已陷於生活困難。為此起訴請求准予裁判離婚。原告主張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本訴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以為釋明。
三、經核本件原告於民國99年度所得資料為新台幣(下同)136,
125元,顯然已低於桃園縣每人最低月消費支出17,668元,故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書記官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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