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10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方奕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方奕潔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準備程序自白認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林婉昀
法 官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