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184號原告遠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寧生 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 律師被告開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文鐘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原告應於7日內具狀敘明:原告於101年6月21日與 黃致倫 、 黃仕豪 、 陳美容 調解成立時,和解金額780萬元之明細內容為何(如職災補償、喪葬費、扶養費、慰撫金等之金額)?並請提出相關事證,及將書狀繕本逕送對造。被告應於收狀後7日內具狀表示意見,亦將書狀繕本逕送對造。
三、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奕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