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491號上訴人 張陳碧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孟嘉 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491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林佑珊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