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88號
原 告 中天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尚賢
原 告 宜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宜
原 告 優渥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榮桂蘭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宋尚賢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秋菊 發支付
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775號),惟被告劉秋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08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
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