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88號
原   告 中天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尚賢
原   告 宜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宜
原   告 優渥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榮桂蘭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宋尚賢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秋菊 發支付
  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775號),惟被告劉秋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08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
  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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