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護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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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護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護字第66號抗告人B(真實姓名、住所詳卷)上列抗告人因聲請繼續安置事件,對於民國113年5月27日本院113年度護字第66號第一審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本件抗告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寶貴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書記官李佳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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