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被 告 甲○○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甲○○、丙○○、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
貳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甲○○、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玖仟陸佰元,及
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