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53號原告 張芳嚴 即昇發交通工程行被告 林偉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東縣○○鄉○○村000鄰○○00號,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本件汽車交通事故即侵權行為發生地為國道1號北向南318.9公里處,有台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在卷可憑,該交通事故地點位在台南市○○○○○路警察大隊轄線分布列印資料在卷可查,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台東或台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台東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書記官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