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3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73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務人世唯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鍾容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國雄
林韋利
一、債務人世唯交通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零捌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延滯當月計付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玖拾貳元,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前項給付如對債務人世唯交通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國雄、林韋利應於保證金額範圍內給付之。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