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5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慧娟 代理人 蔡佩儒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書記官郭淑君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提出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摺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應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如有存摺則請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帳號最近2年內每筆提存款或轉帳明細表、存摺之證明文件資料﹔如有機車或汽車則請提出行車執照或其他登記文件﹔如有信用合作社股利則請提出股利所得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在提起本件聲請前2年內不動產、股票、存款變動狀況。
三、提出聲請人全部之債權人名單(含金融機構、資產管理公司和其他得對聲請人主張債權之人)。
四、提出聲請人前2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種類,須詳細說明其收入起迄時間為何(所謂收入係指基本工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五、提出聲請人在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數額,如有關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須說明上班地點位於何處,聲請人搭乘何種運輸工具,該運輸工具之行駛路線及票價)、醫療、稅賦、勞健保或其他支出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
六、 陳明 聲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
七、陳報聲請人現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於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