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31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31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凃育珍 相對人即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即 曾增福 之遺
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所管理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