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調字第269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承彧 、 高秋陽 、 蔡淑芬 、 蔡春紫 及 蔡春美
間變價分割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蔡承彧向聲請人申請現金
卡、信用卡、償勝金未依約繳款,尚積欠聲請人新台幣
572,486元未清償。而查相對人蔡承彧之被繼承人遺留有座
落於馬公市○○○段○○○○○○○○○○○○○○號之不動產,未分
割前,依法不得為強制執行,若不分割,將妨害聲請人對蔡
承彧之執行,為實現債權,請求就系爭不動產為分割。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蔡承彧之貸款債權乃屬金融機構
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
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