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4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嘉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5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嘉惠前因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05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含有大麻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毒品,屬違禁物,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前因運輸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05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認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檢出含有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7月11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4040號鑑定書附卷可憑,屬違禁物無訛,是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上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上開包裝袋並未與毒品完全析離,就該毒品與包裝袋,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呂秉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燕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附表:
物品名稱數量備註煙草檢品6包合計淨重1075.44公克(驗餘淨重1074.87克),經鑑驗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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