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抗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五○號再抗告人 王桂嬋 訴訟代理人 陳偉芳 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王姿雯 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四年度抗字第一二○二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甚明。是當事人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就該裁定如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應有具體之指摘。否則,其再抗告自難認為合法。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本其取捨證據之職權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當之情形在內。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所為相對人抗告有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雖以該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惟核其再抗告狀所載內容,指陳原法院認伊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係不當云云,要屬原法院認定再抗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未為釋明等事實當否之問題,與適用法規是否顯有錯誤無涉。依上說明,其再抗告自非合法。末查再抗告人另案自承系爭房地經伊核算當地每坪實價登錄價格,嗣與相對人議定以新台幣(下同)九百萬元簽訂買賣契約等語(見原法院卷第三一頁)。相對人收受六百萬元價金後,已於民國一○三年十二月間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至再抗告人所指定案外人温○霓名下,為原法院所確定,復有卷附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可稽。原法院並以系爭房地產權應已提供再抗告人假扣押本案請求六百萬元債權之相當保障,其未能釋明該房地價值顯然不足清償上開債權,難認其已釋明假扣押之原因,而為其不利之裁定,尚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沈方維法官蔡烱燉法官黃國忠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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