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71號原告新發製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添澄 訴訟代理人 梁淑華 律師被告 陶萬華 訴訟代理人 曹詩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書記官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