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仁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羅仁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2年4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0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第一、二審法院而言。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10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88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490號裁定與前案所犯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是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應為本院無訛,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而受刑人於108年4月30日入監執行上開案件,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1月1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39820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39821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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