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5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571號聲請人 郭國崇 (即 郭林雪鄉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86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113年度除字57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9-NX-0000000-01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