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0號聲請人 江新華 (即 江林樹香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江學世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拾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其與江學世同為被繼承人江林樹香之繼承人,江林樹香於民國103年2月25日死亡後,留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0張,經全體繼承人協議,由其分得該10張股票,惟上開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2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於太平洋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於105年8月11日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2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
5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5年8月16日送達聲請人,經聲請人於翌日(17日)將之刊登於太平洋日報,於106年1月26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上開股票,亦無人提出上開股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太平洋日報1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5年度司催字第421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書記官王楨珍┌───────────────────────────────┐│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11C-18DPV125│股票│1│100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1C-33Z86045│股票│1│25│├──┼──────────┼────────┼──┼──┼──┤│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71C-34Z88645│股票│1│102│├──┼──────────┼────────┼──┼──┼──┤│0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股票│1│56│├──┼──────────┼────────┼──┼──┼──┤│0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0│股票│1│23│├──┼──────────┼────────┼──┼──┼──┤│06│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0│股票│1│36│├──┼──────────┼────────┼──┼──┼──┤│07│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0│股票│1│24│├──┼──────────┼────────┼──┼──┼──┤│08│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0│股票│1│19│├──┼──────────┼────────┼──┼──┼──┤│09│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0│股票│1│45│├──┼──────────┼────────┼──┼──┼──┤│1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0│股票│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