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稅簡更一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稅簡更一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代表人 陳柏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林蕙眞 間土地增值稅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3日所為109年度稅簡更一字第2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