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一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三六七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一三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五十分許,在臺中縣大肚鄉營埔村營埔巷三十五之三十四號租屋處,為警在三樓房間內查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拾玖點伍零公克、包裝重壹點陸肆公克,見法務部調查局人工鑑別編號000000000),惟依被告甲○○及查獲時在場人 林瓊宜 二人於警、偵訊時之供述可知,本件聲請人所據以聲請獨單宣告沒收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拾玖點伍零公克、包裝重壹點陸肆公克)疑係案外人 林錦亨 (未經檢察官偵辦,年籍資料均詳卷)所有(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三一三號偵查卷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被告甲○○、在場人林瓊宜二人調查筆錄),且本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七七三號刑事判決內亦有同此之記載(詳見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一三0號偵查卷第三十六頁),是以上開經警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拾玖點伍零公克、包裝重壹點陸肆公克)既可疑是案外人林錦亨所有,而非屬本件被告甲○○所有及持有之物,自應在案外人林錦亨所涉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中(如供是否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或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之證據用)另行查明處理(抑或於被告甲○○所涉之單純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中依法處理之,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非字第一七四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本件聲請人僅以被告甲○○所涉犯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為由,在未為上開所述其他必要之調查前,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許旭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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