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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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52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林翔瑜 債務人 張乃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2,635元,及其中62,192元自民國98年11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8年11月29日起至99年10月31日止,按月計付百分之2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5,00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幸崇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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