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61號聲請人信億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李耀魁 訴訟代理人 林信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陳翠琪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書記官蔡佳容┌─────────────────────────────────────┐│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6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信隆車料工│合作金庫商│100年4月30日│270,000元│OW0000000││││業股份有限│業銀行股份│││││││公司廖學金│有限公司板││││││││橋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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