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015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被告 李文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84,60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9,91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8年12月12日起至111年8月1日止,陸續向原告借款達新臺幣(下同)125萬元,並就各次借款分別約定利率,若未依約按期繳款,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最高收取期數為9期。然被告未依約還款,尚積欠本金884,60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猶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消費貸款契約變更同意書、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帳戶查詢資料等件為證(見司促卷第13至96頁),核與原告所述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向原告借貸後,未依約還款,現已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884,60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自應對原告負清償之責。是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9,91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而原告之請求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並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併諭知裁判費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附表:(新臺幣/民國)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82925元
李文娟
自113年7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85%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49339元
李文娟
自113年7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03%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3
90708元
李文娟
自113年7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03%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4
307737元
李文娟
自113年7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83%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5
83301元
李文娟
自113年7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53%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6
87034元
李文娟
自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03%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7
89529元
李文娟
自113年7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53%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8
94031元
李文娟
自113年8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3%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