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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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13號原告 陳水德 被告 林叡暘
鍵瞬貿易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蘇明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36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王鍾湄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