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5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子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子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子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08號、第253號裁定分別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2年2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10年度士簡字第2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11年3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7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7月18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591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3年7月18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59190號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梅珍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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